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郭海南 王玲) 近日,祁陽市司法局七里橋司法所成功調處一起因狗咬傷人而引發(fā)的賠償糾紛,當事人為表示感謝,贈送一面“司法為民傾真情,盡職調解化糾紛”的錦旗。
家住七里橋鎮(zhèn)金竹山村村民鄧某甲在路過鄰居鄧某乙家門口時,被鄧某乙養(yǎng)的狗咬傷。鄧某甲隨即去醫(yī)院注射狂犬疫苗并處理傷口。事后,鄧某甲就相關費用與鄧某乙進行協(xié)商賠償,但鄧某乙表示拒絕,二人協(xié)商未果,前往七里橋司法所申請調解。接到申請后,司法所調解員前往事發(fā)地點對事情的經過進行了解,并就案件進行了分析。調解員認為,這場糾紛的焦點集中在本案事實的認定和動物致人傷害行為的責任劃分問題。基于此,調解小組深入現(xiàn)場開展走訪調查,調查中得知,鄧某甲存在逗弄、踢打狗的行為,而鄧某乙也并未盡到看護責任。
在掌握基本情況后,調解員將雙方當事人召集進調解室,對鄧某甲和鄧某乙進行調解。剛開始,村民鄧某乙矢口否認狗咬傷人,后經當事人指認及在場人證實,鄧某乙才承認是他飼養(yǎng)的狗傷人。但是談到賠償相關醫(yī)藥費時,鄧某乙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受害人醫(yī)藥費用。調解員針對現(xiàn)場情況轉換思維,巧妙地運用“法理情三結合”的方式進行調解:一是以“法”育人,從法律角度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以“理”服人,鄧某甲走在路上被你飼養(yǎng)的狗咬傷,雖然他也有一定過錯,但是他也沒有提出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其它費用,僅僅要求賠償疫苗和血清的費用,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三是以“情”感人,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大家抬頭不見低頭見,如果因為這樣一點小事弄得兩家不和,不利于團結。經過一番依法、依據、依理的勸解,最終鄧某乙同意賠償鄧某甲注射狂犬疫苗花費的2000余元,并對鄧某甲賠禮道歉。
今年來,祁陽市司法局積極發(fā)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主力軍作用,明晰了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任務要求,為促進基層依法治理筑牢維穩(wěn)防線提供了法治動能。全市各級調解組織共受理調處矛盾糾紛7054件,其中司法所受理調解415件,調解成功率99%,實現(xiàn)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矛盾不上交。
責編:左爽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